第十七条

有效

市、卫河流域县级司法机关应当与毗邻的同级司法机关协同,建立健全卫河保护工作的司法协作机制,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流域生态保护和灾害防治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