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卫河保护条例/第二章 跨区域协作第十三条有效市、卫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卫河流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省及流域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毗邻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实现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