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排入卫河干流及其支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