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设立新的村庄或者居住点,不得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林地,不得新开垦荒地、新建生产堤。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