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市场主体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事业单位名称、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以及代表其名称或者姓名的标志、图形、代号;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店名称、应用软件名称或者图标、网页等;

(四)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独特形状、店铺名称、节目栏目名称等;

(五)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前款所称引人误认为,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根据标识等使用的范围、持续时间、商业投入等,同时结合标识等的知名度、影响力、显著性、相似度以及商品的类似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经营者不得销售他人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混淆行为的商品,不得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