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为监督检查部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