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前款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为监督检查部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