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前款所称的传播包括:
(一)以声明、告客户书等形式将信息传递给特定或者不特定对象;
(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利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散布相关信息;
(三)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评价并散布相关信息;
(四)其他传播行为。
经营者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不得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