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监督机制。

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