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监督机制。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