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禁止生产区标示牌载明内容发生变更或者产地环境改善并符合农产品产地安全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禁止生产区经批准调整后,应当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