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