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窃电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反窃电工作,采取积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用电检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