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窃电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窃电工作的统一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窃电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制止和查处窃电行为。公安、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依法维护供用电秩序,制止和查处窃电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