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单方或者双方改变林地现状,砍伐林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补种砍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处以砍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