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封山育林规划,对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落实封山育林管理责任制,搞好封山育林。

单位和个人承包封山育林,对原有林木要进行评估,合理作价,增值分成由双方议定,签订合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