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发生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