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是: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住宅、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三)响管是指拆除车辆原装排气管消声器或者将原装排气管改装为加大车辆爆发力,增强车辆轰鸣声的排气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