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相关信息及施工现场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