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根据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