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本省可以根据国家噪声排放标准和本行政区域声环境状况,制定严于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或者省噪声排放标准,划分本行政区的声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