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声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声环境保护途径,引导公众参与声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