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六章 监督机制第六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聘请热心公益的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生态文明建设监督员,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劝阻、报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