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并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