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为理念,人与人和睦相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的社会形态。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是指为实现生态文明而从事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其相关活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