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逐步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推动资源利用节约化和集约化,降低资源消耗强度,提高资源产出率。

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加强循环化改造,实现产业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完善环境保护设施,发展绿色产业,建设循环经济基地。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