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包括生态安全、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文化、生态制度等内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