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

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包括生态安全、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文化、生态制度等内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