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梨树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皋兰县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古梨树保护管理日常工作。

市、县林业以及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水务、文旅、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梨树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什川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做好古梨树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法履行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发包方的职责,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和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引导村民做好古梨树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