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什川古梨树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梨树损伤和死亡的,依法赔偿损失,并每株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梨树。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