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农高区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受农户书面委托,可以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与经营主体协商,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应当平等协商,依法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是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