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应当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保障学生、幼儿安全通行:
(一)新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主校门应当避开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
(二)校园门口应当在上下学人流高峰期设置可移动防冲撞设施;
(三)校园门口周边五十米区域内,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和校车专用停车位;
(四)校园门口两侧五十至二百米道路上应当规范设置警示、限速、禁鸣、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门前道路应当设置人行横道;
(五)校园校门与道路红线之间应当设置不小于二百平方米的交通集散场地;
(六)校园门前和周边道路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人行天桥或者地下通道;
(七)在公交车运营的路段,应当就近为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置公交站。
需要临时开挖或者截断学校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十日前书面告知学校,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通行措施,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