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审批登记和有偿取得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