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省、市、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下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对审批发证管辖权限发生异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