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一)有相应的采矿、地质技术人员;

(二)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