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除国家制定的“三包”商品目录外,省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制定本省的“三包”商品目录及“三包”期限,制定时,应当听取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意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