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消费者协会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行业组织应当督促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制定的行业规范不得含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