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从事保险业的经营者应当如实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经营者和保险经纪人在保险活动中,不得有强制、欺诈、隐瞒、诱导等行为。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