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物业管理经营者应当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接受住宅区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监督,不得损害业主利益。业主大会有权按照规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大会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