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以下统称为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