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守本条例。

依法征收、征用林地使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