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第二章 流转范围、期限及方式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合资合作、出租的方式,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