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