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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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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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