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两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和乡、镇、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在两湖流域推广有机农业、绿色农业、无公害农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