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绿化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后实施。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养护实施监督检查,督促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义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