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交通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遇前方交通堵塞无法正常行驶时,应当依次停车排队等候,不得占用应急车道或者紧急停靠带,不得影响高速公路救援车辆的行驶。禁止在高速公路行车道、桥梁、匝道上和隧道内停放、检修车辆,因车辆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的,驾驶人应当迅速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辆移入紧急停车带,设置警示标志;难以移动的,车辆驾驶人应当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警示标志,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迅速报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