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除保护高速公路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扩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高速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五十米。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