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十八条有效新建高速公路的收费道口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安全、快速通行的需要;已建高速公路收费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安全、快速通行需要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增设收费道口,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予以支持配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