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十四条有效通行收费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依法交纳车辆通行费,法律、法规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以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除外。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向交纳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