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农村以乡(镇)、村、社为单位建立义务植树基地,或者组织村民到国有、集体林场(站)义务植树,也可以参加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等与绿化有关的义务劳动。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