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男性十八至六十周岁、女性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当完成义务植树五棵或者相应劳动量的绿化任务。

对十一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植树或者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活动。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