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新区管理机构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区和乡、村寨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预防、巡查、发现、制止、查处违法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乡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立案查处和规划许可的后续监管。
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人民防空、河道管理、文物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市新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分别在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其职权范围内组织开展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村寨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