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三章 认定和查处第二十二条有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涉及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重大复杂、状况不明确的情形,可以以函件方式向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人民防空、河道管理、文物保护等相关部门和机构提出技术协助请求,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回复。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